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得與學術討論會合併舉辦,由理事長召集,並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無法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