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與監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務,監事會則為監察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前項第八款 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理事會。選舉前項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 本會置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監事會。選舉前項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一人,遇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長與常務理事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另由常務理事選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之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派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常務監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理事長與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或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之辭職。
五、議決會員之糾正、停權或復權。
六、討論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會員之除名案。
七、任免工作人員。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依組織章程,定期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定期監察會計作業。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分別由理、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而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曠廢職務者。
六、違反法令、以致影響本會名譽者。
七、無故二次以上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

第二十三條:秘書長及工作人員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另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