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類別與申請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 須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簽證,並應具下列諸款之一,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1. 在各大專院校擔任華語文相關課程與研究之教師。
2. 在各公私立之華語文教學機構擔任行政或教學職務者。
3. 大專院校各科系畢業對華語文教學及相關領域具有興趣者。

個人會員得一次繳納十年期之常年會費而成為終身會員。

 

二、 團體會員: 凡以團體資格入會者,須合乎下列諸款之一,得申請為團體會員:

1. 與華語文教學相關之學術文化團體或教育機構。
2. 其他贊同或支持本會宗旨之團體。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四人,包括主要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贊助會員: 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贊助會員。

四、 榮譽會員: 對台灣之華語文教學界或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之人士,或能提供本會發展協助之專業人士,經理事會推薦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得邀請為榮譽會員。

五、學生會員: 凡就讀於大學或研究所之華語文教學、語言教學、中文與外文、及相關系所學生,得申請為學生會員。

六、海外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參與本會會務發展,而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或居留簽證之個人或團體,得申請參加為「海外會員(個人)」或「海外會員(團體)」。
「海外會員(個人)」及「海外會員(團體)」兩項資格之年會費繳交,比照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之規定。除不具章程「第十條」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權利外,其他權利義務相同。

第八條: 各類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須經由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方獲得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如欲恢復會員權利,須繳納該年費用及復權費用(金額比照入會費)。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會員代表)各具有一權,每一團體會員具有四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及海外會員無前述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由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予以糾正或停權。其危害團體情節嚴重者,得提交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