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定名為「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eaching Chinese as a Second Language (ATCSL)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在於推動台灣之華語文教學領域發展,提昇華語文教師之專業,促進台灣華語文教學學界與國際華語文教學學界之交流合作。

第三條:區域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構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從事並推動以外籍人士及海外華裔為對象之華語文教學及其相關 學術領域的研究。
二、出版相關的研究成果。
三、促進國際學術交流。
四、定期舉辦國內與國際學術會議。
五、推動華語文教師之專業發展及研習工作。
六、發展華語文能力測驗之相關工作。
七、獎助青年學者從事華語文教學研究。
八、提供社會服務。
九、其他與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主管機關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