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
2024年「臺灣對外華語優良教師」遴選活動辦法
2020.12.4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2018.9.14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2016.9.30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 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華語文教師之專業能力、服務熱忱與傑出成就,以為教學楷模,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評選對象為:
(一) 依據教育部立案且通過評鑑得自境外招收外國學生來臺研習華語之單位,包括現任各大學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民間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現職華語文教師。
(二) 或任職推薦單位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申請時間:即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23:59止(以台灣時間表單提交時間為準)
四、 申請條件與標準:
(一) 基本條件: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且在現職單位服務滿一年,具教學熱忱且品德優良。
(二) 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 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深受學生及同事肯定。
2. 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具協助我國推廣華語文教育之特殊事蹟。
3. 在教學領域中有特殊貢獻、編寫及出版優良華語文教材。
4. 積極投入本會活動,為本會個人會員或所服務單位為本會團體會員者。
五、 凡符合申請條件者,得經由現職單位推薦,繳交個人申請資料表、填寫具體優良事蹟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者請填寫表單:https://forms.gle/uqqNeC9ZnWevLZbt9。若有疑問,請來信聯繫本會秘書處:secretary@huayu.org
*今年提交申請資料方式為「線上提交」,惟推薦信函需寄至台華會秘書處(10699臺北郵局第7-520號信箱)。
六、 評選作業:
(一) 初審:由本會祕書處就申請人提出之書面申請資料(含基本條件及事蹟)予以審查。
(二) 複審:由本會理事長擔任召集人,敦聘五位遴選委員,就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審查評定得獎者。
(三) 若需要時,本會得就申請人之相關資料、主管或本人進行查核或訪談。
(四) 各遴選委員應有迴避之義務,且依相關迴避規定辦理。
七、 本獎項之表揚人數,以每單位一人為原則。若單位中現職教師人數超過四十人,得推薦兩名。獲獎者將於當年度舉行之「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公開表揚。為期獎勵普遍,凡曾獲獎者,在其獲獎(或最後一次獲獎)五年(含獲獎當年)之內,各單位以不再重複推薦為原則。
八、 獎勵及表揚:
(一) 獲本獎項者將公開表揚,由本會頒獎。
(二) 相關教學事蹟刊印載於本會《華語學刊》。
(三) 獲本獎項者將由本會推薦,參與相關部會之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說明等相關活動。
九、 其他:
(一) 獲獎者,如有內容不實、錯誤者,應撤銷其資格。
(二) 申請人之相關資料,無論是否獲獎,不另退還。
(三) 本辦法由本會會員及組織發展委員會議訂,經本會第七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理事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