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
2019年「臺灣對外華語優良教師」遴選活動辦法
2018.9.14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2016.9.30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華語文教師之專業能力、服務熱忱與傑出成就,以為教學楷模,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評選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華語文中心及民間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現職華語文教師。
三、申請時間: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四、申請條件與標準:
(一)基本條件: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且在現職單位服務滿一年,具教學熱忱且品德優良。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深受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具協助我國推廣華語文教育之特殊事蹟。
3.在教學領域中有特殊貢獻、編寫及出版優良華語文教材。
4.積極投入本會活動,為本會個人會員或所服務單位為本會團體會員者。
五、凡符合申請條件者,得經由現職單位推薦,繳交個人申請資料表、填寫具體優良事蹟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請將文件資料寄至 10699台北郵局7-520號信箱 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
六、評選作業:
(一)初審:由本會祕書處就申請人提出之書面申請資料(含基本條件及事蹟)予以審查。
(二)複審:由本會理事長擔任召集人,敦聘五位遴選委員,就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審查評定得獎者。
(三)若需要時,本會得就申請人之相關資料、主管或本人進行查核或訪談。
(四)各遴選委員應有迴避之義務,且依相關迴避規定辦理。
七、本獎項之表揚人數,以每單位一人為原則。若單位中現職教師人數超過四十人,得推薦兩名。獲獎者將於當年度舉行之「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公開表揚。
八、獎勵及表揚:
(一)獲本獎項者將公開表揚,由本會頒獎。
(二)相關教學事蹟刊印載於本會《華語學刊》。
(三)獲本獎項者將由本會推薦,參與相關部會之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說明等相關活動。
九、其他:
(一)獲獎者,如有內容不實、錯誤者,應撤銷其資格。
(二)申請人之相關資料,無論是否獲獎,不另退還。
(三)本辦法由本會會員及組織發展委員會議訂,經本會第七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理事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